为在安全标志管理中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有关规定,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根据《煤矿提升设备及电控装置专项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在广泛征求各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JTK型矿用提升绞车
JTK型矿用提升绞车与被淘汰的JKA、KJ等提升绞车的结构原理相同,存在的事故隐患相似,从即日起不再受理该类产品的安全标志申请;处于申办过程中的,停止相关工作;安全标志已到期的,不再延续安全标志;已取得安全标志的,2009年10月31日注销其安全标志。但用于辅助性升降物料的卷筒直径1.0m及以下的JTK型矿用提升绞车暂不受此限。
二、关于采用电磁继电式逻辑电路构成的提升绞车电控
由于采用电磁继电式逻辑电路构成的提升绞车电控,与被淘汰的TKD型电控装置结构原理相同、存在相同的事故隐患,从即日起不再受理使用该类电控的提升绞车(包括用于摩擦提升绞车)的安全标志申请;处于申办过程中的,停止相关工作;安全标志已到期的,不再延续安全标志;已取得安全标志的,2009年10月31日注销其安全标志。但以下情况暂不受此限:
1.用于辅助性升降物料的卷筒直径1.0m及以下的JTK型矿用提升绞车。
2.已实际采用PC或PLC控制电控装置(如TKD-PC、TKD-PLC等)的提升绞车。
三、其他有关规定
1.提升绞车主机生产厂家应对设备的整体安全性负责,保证电控装置与主机的匹配和保护功能的完整,使提升绞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2.对地面提升绞车,其电控装置不单独发放安全标志。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提升绞车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对电控装置进行整体考核。在提升绞车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电控装置名称、型号和生产厂家。需要变更电控装置时,须经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审查和必要时的检验合格后,方可变更并备案。
3.对煤矿井下防爆提升绞车,其防爆电控产品单独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绞车主机生产厂家可选择有安全标志的电控产品使用,在提升绞车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电控装置的名称、型号和安全标志编号。电控装置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须经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审查和必要时的检验合格后,方可变更并备案。
4.对提升绞车保护装置(后备保护除外),原则上不单独发放安全标志。但属《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九大保护之外的其他保护装置,应纳入安全标志管理。对需接入提升绞车主控制回路加强提升绞车保护功能的装置,只能销售给提升绞车主机生产厂家配套使用,不得单独销售给煤矿用户;不接入主控制回路单独实施保护的装置不受此限。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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